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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與海南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关键词:劳动争议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 一、案情簡介 曾某于2005年8月1日受聘于海南某物業公司擔任保安職務。2011年7月31日,海南某物業公司口頭終止了與曾某的勞動關系,不再予以續簽。因海南某物業公司在曾某工作期間存在不購買社會保險、克扣工資、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等諸多違法行爲。2011年7月1日,曾某向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該委裁決:1、海南某物業公司支付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9800元;2、海南某物業公司補繳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的五項社會保險;3、海南某物業公司退還2011年4、5、6月違法扣留的工資1230元。該委支持了曾某的多項請求,但唯一的不足之處是裁決曾某需要向海南某物業公司退還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所謂的社保費17895元。 二、辦案經過 2011年9月,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李光茂律師、李文建實習律師被指派作爲曾某在一審的代理律師。收案後,我們詳細審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並在起訴期限內及時地向法院提起了本次訴訟。 三、判決結果 2012年3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曾某与海南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某物业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费3891元;3、海南某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工资894元。 四、律師說法 本案在庭审中的焦点为:曾某是否应该向海南某物业公司返还社保费17895元? 我們認爲,曾某無需向海南某物業公司退還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所謂的社保費17895元。理由如下: 第一,海南某物業公司在仲裁階段並未提出反申請要求曾某退還社保費,該委卻主動就這一問題進行審理,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審理原則,背離了其居中審理的立場。同時,該委的做法也明顯違反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條規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知,海南某物業公司爲規避其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在合同中約定將社保費當做工資發放給了曾某。而公司的這一行爲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屬于無效條款。因此,所謂的社保費,性質上屬于曾某的勞動所得,是曾某的工資組成部分,曾某付出了相應的勞動隨之獲取的勞動報酬完全無需退還。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在審查本案這一事實時存在嚴重錯誤。 經過本所兩位律師的共同努力,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采納了本案律師的觀點,並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當事人曾某的判決。本案以完全勝訴告終。 當事人曾某是一位普通的勞動者,收入微薄,月薪只有一千來塊。本案的爭議數額僅有17895元,在李光茂律師、李文建律師的爭取之下,將數額降低到了3891元,爲勞動者曾某減少了一萬多元的損失,當事人對兩位律師的工作非常滿意。 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李文建 聯系電話:13198979099 辦公電話:0898-65318448 辦公地址:海口市藍天路36號欣怡大廈701室 (魅力一百ktv马路正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