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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章程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合夥人协议》,为规范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行为,制订本章程。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爲:SEA AND LAND LAW FIRM。 律師事務所法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濱江路88號楓丹白露B區東大門二樓。 電話:(0898)65316499 65334476 65221023 邮政编码:570203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由下列合夥人共同組成: 姓名:吴华,性别L柈,出生年月:1966年12月,身份证號码: 460100196612101223,执业证號码: 14601198711992103 ,住址: 海口市琼山区翡翠水城12-3房。 姓名:陳琦聰 ,性別:男,出生年月:1969年3月,身份证號码:460100196903211510,执业证號码: 14601201110600815,住址:海口市美嘉苑二期2棟3009房。 姓名:林代,性别L柈,出生年月:1991.08,身份证號码:460102199108150049,执业证號码:14601201611492513,住址:海口市琼山区翡翠水城1A902房。 姓名:符星,性别L柈 ,出生年月:1984.09,身份证號码:460006198409220026,执业证號码:14601201411565394, 住址:海口市美兰区流水坡路濱江新苑3栋2单元。 姓名:吳麗, 性别L柈 ,出生年月:1971.03 身份证號码: 460100197103151526,执业证號码:14601199811392957,住址:海口市学院路3號海医宿舍7栋805房; 姓名:張明,男,出生年月:1977年9月4日,身份证號码:460100197709045314,执业证號码:1460120101086984,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省司法厅宿舍4栋603室。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爲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職責使命,團結帶領律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誠實信用爲原則,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准繩,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谒誠爲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下,將律師事務所發展爲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律師事務所,爲社會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作貢獻。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爲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依照《中國共産黨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黨組織是中國共産黨在本所中的戰鬥堡壘,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加強教育管理,做好監督服務,引導律師依法規範誠信執業,保證所內各項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服務所內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行政輔助人員成長進步,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推動律師事務所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條 黨組織負責人或指派1名律師黨員參加或列席本所合夥人會議和重大活動,黨組織與事務所管理層就重大事項相互征求意見、參與所內重大案事件研究、評先推優、年度考核評價、投訴懲戒及在本所選聘律師、跟蹤培養、合夥人晉升和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具體職責。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嚴格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保障黨組織工作經費,並爲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黨務工作人員1名。 第三章 合夥人及出資、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共有6名合夥人出資設立,出資總額爲人民幣(大寫)伍佰萬元整。各合夥人認繳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1、吳華,出資額230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46%; 2、陳琦聰,出資額100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20%; 3、林代,出資額75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15%; 4、符星,出資額50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10%; 5、張明,出資額30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6%。 6、吳麗,出資額15萬元,占合夥人出資總額3%; 第十三條 出資方式爲:現金。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但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 第十五條 合夥人不得轉讓其出資額及相應權益,只能退夥。退夥人的權益處理由本所的其他合夥人決定。 第十六條 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或者被推選爲律師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提請修改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五)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六)依照合夥協議對律師事務所的財産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合夥人承担以下義務: (一)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二)遵守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三)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四)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在律師事務所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從事超出律師事務所法定正常經營範圍的業務和超越內部授權而産生的民事責任由該合夥人承擔。 第十九條 在執行與律師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個人過錯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産損失時,首先由該合夥人律師事務所的財産賠償,再由該合夥人承擔,不足部分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合夥人不能成爲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爲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律師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律師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權益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合夥人商定的其他辦法)分享,虧損亦按此原則分擔。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律師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並另行商定。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存續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律師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産以及所有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産權益均爲律師事務所財産,由合夥人共有。 第四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五條 經所有合夥人一致書面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入夥,成爲新的合夥人。入夥必須簽定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新吸收的合夥人应当具备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二)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曆(45周歲以上者爲大專學曆); (三)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曆; (四)擔任合夥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五)有符合規定的出資。 第二十七條 新入伙的合夥人具有同等的合夥人地位并依照签定的合伙协议享有權利、承担義務。新入伙的合夥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爲必要,可以對律師事務所資産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爲當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 (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合夥人在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全部被人民法蕴栃决执行。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基于自身意願可書面申請退夥,退夥申請須提前90天向合夥人會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當然退夥以實際情況發生之日起算。其他退夥時間以合夥人會議決議做出時起算。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除名的條件: (一)合夥人被取消執業資格; (二)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三)合夥人因其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除名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除名須以合夥人會議通過並由合夥人會議書面(含公告)通知被除名人。除名自通知送達時生效。其中公告送達方式及生效時間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不進行資産評估,只按截止退夥或被除名之日的律師事務所帳面淨資産作退夥權益分配。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後,對退夥或被除名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仍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在律師事務所批准成立起兩年內一般不得提出退夥,如特殊情況退夥的,除按合夥人協議規定分取權益外,必須承擔另外合夥人認爲必要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夥人退夥或被除名時未了結的合夥業務,待了結後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第三十七條 退伙人或被除名人的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偿还。以其他形式偿还的,应视退伙或被除名时律师事务所资产构成状况,由合夥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退伙或被除名后,其他合夥人应即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或被除名人退还其权益。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五章 合夥人会议 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会议由全体合夥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夥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主任、本所党支部或1/3以上合夥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夥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合夥人签字存档。 第四十條 合夥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夥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本所黨支部至少指派1名律師黨員列席本所的每次合夥人会议,对合夥人会议的各项决议进行监督,并有权在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合夥人协议及章程; (二)律師事務所的合並、解散; (三)選舉和罷免合夥律師事務所主任; (四)批准律師事務所業務計劃、發展規劃; (五)批准律師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批准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批准大型固定資産、辦公設備的購買和處分; (八)决定合夥人退伙、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批准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及負責人的任免; (十)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爲; (十一)選舉和罷免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十二)決定專職律師、財務人員的聘用、報酬、解聘及獎懲; (十三)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各部門負責人的人選; (十四)決定實習人員的接收和管理; (十五)主任提交合夥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本條第一项至第十项须经2/3以上合夥人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须经1/2以上合夥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其他合夥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四十三條 合夥人会议实行1人1票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主任律師有決定權。 第四十四條 合夥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設主任1名,爲律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主任是出资合夥人。由合夥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机关备案。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 主任的職責爲: (一)负责召集本所合夥人会议或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大会,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有关政策精神,组织党支部建设、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 (二)负责组织执行合夥人会议决议或全所律师大会决议,负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 (三)負責主持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業務質量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負責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及誠信建設; (四)負責組織本所律師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積極組織並帶頭參加救災、助學、助殘、法制宣傳、法律援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時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工作; (六)合夥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條 主任如不履行規定職責,造成管理混亂,或所內違規違紀受到處罰的律師達到1/5以上的,合夥人会议按本章程第三十八條规定予以更换。 第四十九條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由主任在合夥人中提名,经合夥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全體人員有權參與本所的民主管理活動,並有權對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章 律師會議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全體律師會議,由律師事務所全體執業律師組成,作爲律師事務所的民主協商機構,商議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計劃、發展規劃、規章制度; (二)財務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體律師協商的事宜。 第五十二條 全體律師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夥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並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曆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帳采用借貸複式記帳法;固定資産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産采用分期攤銷。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産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五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五十九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並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後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爲 1.7 %,當共同基金提取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後,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四)合夥人对利润分配,除适用本协议第二十條规定外,还可再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夥人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凭; (五)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夥人按出资比例由各自财产承担。 第六十條 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分配按照《海南省律師協會關于業務收入分配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六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師事務所的資産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夥人组成,也可由合夥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夥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並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六十三條 清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清理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産,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産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産等事宜。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经合夥人会议通过,可以修改、补充本章程,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國法律法規、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協議均視爲無效協議。 第七十條 合夥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全体合夥人签名: 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